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涉及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有色烟羽治理等365个项目。全文如下:
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大气〔2019〕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政发〔2018〕63号)文件精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以环保倒逼生态转型,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在市、县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钢铁及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散煤清洁化替代、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扭转2019年1—2月环境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导致的不利局面,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市城区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其余各县(市)优良天数比率较2018年增加,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PM2.5年均浓度持续改善,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3%。全市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市)及开发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待省下达我市目标后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另行分解下达]。
(二)争取性指标
1.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0%以上,力争退出全省后十位。
2.全市11个县(区、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其中市城区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力争同比下降30%,介休市、平遥县、灵石县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力争同比下降40%以上。
3.2019—2020年秋冬季期间,平遥县、介休市二氧化硫浓度力争下降50%以上,灵石县、太谷县、祁县二氧化硫浓度力争下降30%以上。
三、重点任务措施
(一)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转型
1.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本年度新备案的新建焦化升级改造项目产能量要与淘汰已有建成焦炉产能量挂钩,实施减量置换。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分散钢铁、焦化企业的整合力度。2019年12月底前介休市完成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集中整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市、县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制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焦化、低端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且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机焦炉淘汰工作。2019年全市淘汰落后焦化产能130万吨。其中,山西金昌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淘汰焦化产能60万吨、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公司淘汰焦化产能70万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水平
5.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凡未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排污责令停产;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动钢铁行业(含独立球团烧结企业及铸造企业烧结、高炉)深度治理。按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对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各类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方式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前按国家标准完成无组织排放环节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1×180m2烧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超低排放治理及2×100m2烧结二氧化硫超低排放治理,并积极推进运输方式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全面推进焦化行业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起,焦化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逾期未达标的实施停产整治。积极推进干法熄焦改造。干法熄焦要逐步成为焦化企业主要熄焦工艺。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5.5米及以上焦炉干法熄焦改造。鼓励焦化企业对标先进,学习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试点经验,主动开展炉体封闭改造,加强焦化行业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树立行业绿色发展典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展有色烟羽治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介休市茂胜热电有限公司(2×2.5万千瓦)、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6万千瓦、2×1.5万千瓦)、华能榆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万千瓦)共计3家企业8台机组(69.2万千瓦)装机有色烟羽治理;完成钢铁行业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395万吨)1家钢铁企业有色烟羽治理,减少烟气中各类有害污染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强化监管指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推进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煤炭(含洗煤)重点行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做到生产设施和工艺过程无跑冒、无异味,物料密闭存储堆放、密闭传输、密闭运输,厂区及厂外运输道路清洁硬化,运输车辆车身车轮出厂前清洗。加强进出厂区运输通道环境整治,划定工业企业厂外扬尘管控责任区,纳入企业扬尘及无组织排放整治范围。2019年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79家、涉及92个生产环节及点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更新完善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综合治理情况评估,对照标准实施全行业、全过程、全指标整治。全市完成41家重点行业工业企业VOCs治理,对94家工业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同时,鼓励O3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夏季对VOCs排放重点行业或生产工序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推进锅炉深度治理。2019年10月1日前,开展全市在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市、县建成区的燃煤供热锅炉、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涉及燃煤供热锅炉31台2630蒸吨、生物质锅炉11台158.4蒸吨。积极有序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完成燃气锅炉87台651蒸吨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持续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淘汰取缔范围的工业炉窑(燃煤热风炉及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熔铅锅和电铅锅,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等)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淘汰取缔到位。2019年,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按不高于30、200、300mg/m3执行,2019年10月1日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全年开展工业炉窑治理171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13.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充分利用配套超低排放设施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煤改醇等清洁能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整村联片改造方式,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2019年,推动清洁取暖和散煤替代由市、县建成区向农村扩展,2019年10月底前,在巩固提升市建成区清洁取暖全覆盖的基础上,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40%以上,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5.1578万户。榆次区以及2018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介休市、平遥县、灵石县、祁县,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平原地区生活和采暖用煤清洁化。各县(区、市)完成确村确户,制定清洁取暖改造年度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市能源局等有关单位。[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强化散煤管控。严格执行《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设置民用洁净煤供应点20个,保障洁净煤供应。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对依规设定的民用散煤销售企业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煤炭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我市2019年煤炭消费总量较2018年要实现负增长。优化煤炭使用结构,2019年非电用煤量较上年要大幅减少,提高发电用煤占全市煤炭消费量的比例。[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要求,率先开展全市域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19年9月底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245台(998.95蒸吨),基本完成全市域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同时,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持续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
17.推进大宗物料的清洁运输。进出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最大程度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袋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达不到的,采用新能源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要求,加快推进铁路货运专用线的审批与建设。2019年,我市铁路货运量力争较2017年增长2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制定《晋中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组建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联合执法队伍,持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在货运主要通道或物流集散地设立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站,严查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对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并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对车用尿素、油品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交通运输部门将一年内超标车辆占企业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对钢铁、电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加快车辆结构升级。2019年7月1日起,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积极发展新能源车,市、县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2019年市、县建成区150辆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车。[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维护(I/M)制度。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检验机构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2.加快推进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城区机动车遥感监测(固定式和移动式)建设,并实现三级数据联网,监测结果纳入公安执法处罚平台。严格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机动车登记信息与排放检验信息交互工作,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信息与安全检验信息联网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严禁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不符合国家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职责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对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
25.推进城市园林绿化。2019年12月底前,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70万平方米。[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国土绿化。2019年12月底前,新增造林面积35万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6.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12月底前,全市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建立施工扬尘动态管理清单,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均需在扬尘作业场所和工地车辆出入位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应包括对工地作业现场和车辆进出情况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现场在线监控PM10小时均值达到250μg/m3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扬尘作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重点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2019年12月底前,市城区城市道路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县(市)城区达到9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负责,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实施降尘量监测。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公开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市)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降尘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强化农业源污染管控。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2019年12月底前,农药使用量与前三年平均使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1%以内;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内。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设施配套率由2017年的80.62%增加到95.18%。[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31.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2019年10月1日起,未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县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县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19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各县(区、市)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和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市)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1)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非公路运输方式的企业。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
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2019年7月底前,各县(区、市)完成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纳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2.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能力。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分析的精准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会商机制。2019年8月底前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提高到20%、30%、40%,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要提前响应、及时预警、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落实方案应于本方案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区、市)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目标导向,及时安排部署本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区、市)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相关企业要落实治理污染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秋冬季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工业企业要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同步配套环保设施中控系统,接入主要设备运行参数、电流、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确保设施运行可核查。
(三)加强调度督办
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任务台帐,一企一档,一事一档,实行销号管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度、分析,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进展缓慢的县(区、市)和市直单位进行重点督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严格执法监管
坚持铁腕治污,采取点穴式、机动式等方式,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执法监管。通过开展焦化行业大气执法专项检查、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执法等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错峰生产及应急减排中弄虚作假、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对于主观恶意的(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的、屡罚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治理措施。重污染预警期间,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格落实总量和标准“双控”制度
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坚持总量和标准双控、标准服从总量的原则,突出市、县建成区污染管控,对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年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其他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钢铁、水泥、焦化等企业生产设施全年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在特别排放限值核定基础上核减30%。2019年9月底前各县(区、市)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总量指标变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强化督察问责
开展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2019年实现11个县(区、市)和晋中开发区市级督察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县(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在2019—2020年秋冬季期间,继续开展二氧化硫管控,在非采暖期开展颗粒物管控,对管控期间严重超标的县(区、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9号)要求,对本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加强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进精准治污
强化精准施策。充分依托“一市一策”专家团队,深入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PM2.5和O3精细化来源解析,更新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提升区域整治“一市一策”及工业企业“一企一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差异化管理,坚决避免“一刀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坚持标杆引领。各县(区、市)要从工艺水平、能耗水平、治污水平、排污水平、运输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积极培育和筛选不同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绿色标杆企业,引导企业主动对标一流,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除尘设施(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和脱硫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做到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科学管控。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加强大气环境热点网格和环境空气质量微站建设,并覆盖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环境空气质量微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对环境空气质量管控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将重点排污单位用电量纳入监控范畴,把用电量变化情况作为判定企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参考依据。加快推进VOCs环境监测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将VOCs排污单位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在乡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强化资金支持
加强对钢铁和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为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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